校友简介
何志,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,河南省中青年法学家,现任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、院长。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、民商事审判理论和实务。先后在《人民司法》《法律适用》《民商法论丛》等发表文章150余篇,获奖30余篇。先后出版《民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《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《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《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《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《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《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(2016年版、2019年修订版)》《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》等30余部法学专著。担任《民商事裁判纠纷依据新释新解丛书》《民商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》总主编。近期的《民法典判解研究与适用丛书》已经出版了总则、物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四本,2023年的合同通则、典型合同、侵权责任、人格权四本出版发行。
《人民法院报》:何志:书·写·人生
文章出处:《人民法院报》2011年4月26日第05版
“老何,书稿刚看完了,我感觉不对的地方都用红笔做了标注。有个案例,我看了几遍,还是弄不明白,有点不合情理。就是那个因丈夫出轨而引起离婚的案子,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时没有给女方多分一点,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也没有支持,我感觉这样处理不对。”
“男方有错,是道德问题,分割财产不因道德的好坏而有所区分,还得平均分配财产。”
“男方出轨了,给女方造成精神损害,总该赔偿点吧?”
“这个问题,婚姻法有明确规定,重婚、有配偶与他人同居、遗弃家庭成员、实施家庭暴力的,才可以赔偿精神损害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长期、稳定地在一起生活,这个男的出轨,是偶尔的婚外性行为,不符合赔偿的要求,不能赔偿精神损失。不过,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,我要把这些规定加进去……”
3月29日,已近凌晨,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里,法官何志的家中仍灯火通明。何志正与妻子龚菊如讨论着刚刚完成的《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》(修订)书稿。
“我的每篇论文、每本书,夫人都是第一读者”
“我的每篇论文、每本书,夫人都是第一读者。”谈起妻子龚菊如,何志的言语中充满感激,“我能取得这些成绩,全靠夫人的支持。这些年,我忙于研究,家里的一切,全是她在操持,我每天回家的感觉,真的是‘归至如宾’。”
“呵呵,他的22本书,从《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》、《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》到《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》等等,我都读过,而且,还是他的校对,我还帮他发现了不少问题呢!”龚菊如快人快语。
“发现不少问题!您也是学法律的?”记者禁不住问。
“不,我是学化工的。咱虽然不懂法律,但人情、道理还是懂的。法律和人情虽不一样,但总是相通的。他书稿里,我觉得判得不合适的或者不明白的,就提出来,他就会改。”龚菊如自豪地笑了。
何志带记者到书房看他的手稿。一间十几平米的房间,五个依墙而立的书柜里装满了书。这是何志家最大的房间。何志打开一个书柜,弯下身,搬出一摞一摞的书稿。“这里只是一小部分,还有很多,包括1996年到2003年那些手写的书稿,搬家时已经丢失了。”何志有些遗憾。
这“一小部分”书稿摞起来也有两人多高。
“这些书稿,她都看过。我写东西,讲的是实用。我觉得,出书就是为了能够给当事人、律师、法官尽可能准确的答案,指导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。所以,每一本书出版前,我都会先让夫人看,让她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发现问题,提出问题,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确保书中的内容通俗易懂。”何志说。
“正是法律知识的‘先天不足’,促进了我的‘后天努力’”
何志,这个著书22部、1100余万字的全国首批“审判业务专家”,竟然不是科班出身。
1989年7月,何志以优异的成绩从河南省财税专科学校毕业,被分配到南阳市技工学校任教,教财会专业。一次偶然的机会,何志从《南阳日报》看到了“南阳地区首次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公告”,南阳中院需要会计2名,便报了名。通过笔试、面试、体检、考核,何志从报考的100多人中脱颖而出,被选调到南阳中院。
“我家是豫西山区贫苦农民家庭。刚考上财税学校时,村里的亲朋好友都想着我将来要进财政局等政府部门,家里经常是宾客不断。没想后来当了老师,家里竟又变得门庭冷落了。那时心里真有种失落感。所以一看见法院招人,又专业对口,我毫不犹豫就报了名。”何志说,“我一直觉得法官是很神秘的,后来进了法院,我特自豪,还经常穿着制服上街。”
“原想到法院后是做会计,没想到我被分配到经济庭工作,虽然熟悉财会方面的业务,但对法律方面的知识犹如一张白纸。对于我这个财税专科学校毕业的财会教师来说,正是法律知识的‘先天不足’,促进了我的‘后天努力’。一进法院,我就开始恶补法律知识。买书看,向老同志请教,为了避免说外行话,做外行事,我参加各种各样的培训班,用两年的时间拿下了法律本科学历证书。”何志笑了笑说,“可刚开始还是闹了笑话。”
那是何志进法院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。
一家物资公司上诉某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案,供销社从物资公司购进货物,支付货款是采用“上打下”即第二次购进货物需要将第一次所购货物的款项支付完毕,依此类推。物资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供销社的最后两批货款共计6.3万余元没有支付,而供销社仅承认最后一批货款3.2万余元没有支付。一审法院认为,“上打下”是双方认可的结算习惯,依据该结算习惯应认定为最后一批货款没有支付。据此判决支持了供销社的抗辩理由。为此,物资公司提起上诉。
接到此案后,既兴奋又紧张的何志生怕不能胜任,反反复复阅卷,制作阅卷笔录,回家后搬出法条,一项一项找法律依据,制作了详细的询问提纲。
“我虽参加了不少案件询问、审理,但毕竟都是‘配角’,真正轮到自己唱‘主角’的时候,心里还是忐忑不安,生怕在程序上出差错,生怕在实体上判错案。但越怕就越容易出错。”何志说,“那天,我宣布有关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后,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说:‘报告审判长,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委托代理人只能是1至2人,而供销社委托了3个人。’我的脸一红,假装镇定,轻描淡写地让供销社去掉一个代理人。这次对程序法规定没有记清而闹出的‘洋相’,时时激励着我必须学好、学活法律,做到运用自如。”
“做有心人,才能做成有心事”
1994年,何志主办了一起地产抵押贷款的上诉案件:新野县一家服装企业在土地抵押给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贷款期间,又擅自抵押给了另一家银行,引起纠纷。
当时的担保法中,关于“抵押期间”的表述仅有4个字,而何志必须确认其中一起抵押行为无效。在查阅了大量法律书籍后,何志妥善处理了这起案件,并根据办案实践写了第一篇法律论文——《论抵押期间》。
论文不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了,论文的观点当年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,这对何志产生了极大的鼓舞。
从那以后,何志每办一起疑难案件,就写一篇论文加以总结,两年的时间他写了37篇论文。1998年,何志把全部论文收集在一起,出版了第一部论文集《经济审判专题研究》。
“做有心人,才能做成有心事。”何志说,“我和别人没什么不同,之所以能出些书,大概是因为我比较喜欢思考,比较善于归纳总结。在担任经济庭内勤期间,我负责全市二审发还改判案件的分析总结,每次发现典型的、实践中出现率比较高,法官判法又不一致的案件,我都愿意更多地去研究、归纳总结,使之上升到理论高度。”
从1998年的第一本论文集到今年3月刚刚出版的《担保法疑难问题阐释》,13年的时间,何志共出版了22本专著,平均每年要写1.7本书。
“八小时内忙办案,八小时外‘爬格子’”
“案子也没少办,这些书你究竟什么时间写的?很多人问过我这个问题,我只能说,时间是挤出来的。”何志说,“这十几年来,我坚持八小时内忙办案,八小时外‘爬格子’。回头看看,毅力,是我一生的宝贵财富。”
何志读书,几乎到了痴迷的状态。用他自己的话说,几天不看书,就像馋烩面一样,有瘾。每次出差,到一个新的地方,他都会抽出时间,到当地的书店转转,看到最新的法律书籍,就会买几本回来。
“我这人,吃穿都不讲究,每年最大的花费,就是在书上。”何志说,“这些年,读书、写书,多亏了夫人支持。”
“他每天写到深夜一两点,我都心疼。”龚菊如无奈地说,“每天做完晚饭,我给他办公室打电话,他才回家。吃完晚饭就进书房写东西。到了周末,常常是两天不出门,闷在家里写书。现在条件好了,可以电脑打了,以前,家里什么都没有,夏天天热,他常常光着膀子,把脚泡在一盆凉水里,用笔一字一字的写了改,改了写。看他满身大汗的样子,真不忍心。我多少次劝他,别写了,何必把自己弄得这么辛苦,可他从来不听。”
“呵呵,我在家里的地位很高的,吃完饭,碗也不用收!”何志笑了笑,“我这人做事,计划性比较强,每本书都会给自己列个时间表。每天要写多少,什么时间完成多少内容,可以说‘雷打不动’。有时候连睡觉做梦都在构思论文。说真的,累是累了些,不过我觉得这样过得很充实,感觉自己比别人多活了一辈子。”
“在办案中学习,在学习中办案”
何志爱读书,却不“死读书”。
“我是在办案中学习,在学习中办案。”何志说,“我写书是总结审判经验,指导审判实践。这些理论是从办案中来,再运用到办案中去。”
何志承办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,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: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,由男方李某支付5万元抚养费给女方张某(孩子由张某监护)。双方离婚5年,李某始终没有支付抚养费。孩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给付抚养费的诉请。在一审诉讼时,李某抗辩孩子请求抚养费超过了诉讼时效,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辩解,驳回了原告的诉请。
该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,成为争议焦点。当时何志的《诉讼时效中疑难问题研究》刚刚成文。撰写该文时,何志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详细研究: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,而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、身份请求权、物权请求权。对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,没有争议。对于身份请求权、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。基于此,何志认为,该案原告的抚养费请求权,是基于父子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,只要这种身份关系存在,其请求权就存在;倘若身份关系归于消灭,其请求权才随之消灭。因此,该案不适用诉讼时效,他用所研究的法学理论对该案作出了改判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“常有人说,看上去很难的案子,到我手里就不难了,为什么?”何志解释,“因为在写书的过程中,通过学习,对法律的理解更透彻了,对立法本意的理解更深刻了,所以办起案来,就轻松了,办案效率也就上来了。”
这些年,无论在经济庭、刑事庭还是民事庭,何志每年都是全庭办案最多的法官。十几年来,他审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,无一错案,由于调解有力,判决书说理充分,他所办的案件,无一上访。
责任编辑:Z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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